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调整

2007-12-31 09:36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1
2007.12.13          

2007年7月5日  财税[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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