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能否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2007-08-29 20:36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2
    发布时间:2003.12.15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提出各种问题。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在法定的时间里,招标人有权对已经发出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为了实现采购目标,拥有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的权利是必要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由于受到所获得的信息、时间、经验、专业知识的限制,招标文件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如果使用错误的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必然会影响招标的效果,甚至导致招标失败。因此招标人可以出于任何理由,主动地或者根据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要求,对一些条款表述不清,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内容,甚至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错误,可以在本法规定的时间里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本条对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和通知形式作了规定。为了使得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全部作出响应,并编制出有质量的投标文件,该条款要求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人。也就是说招标文件收受者至少在投标文件截止的十五日前获得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全站搜索 招标 商机 项目 资讯 社区     高级搜索 如何搜索 所有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所有行业 机电行业  --机械加工  --医药卫生  --工程建筑  --电子通信  --纺织服装  --物流运输  --石油化工  --冶金矿产  --印刷包装  --能源电力  --食品加工  --环境保护  --仪器仪表  --其他设备 工程行业  --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  --水运工程  --铁路工程  --水利工程  --电信工程  --能源工程  --网络工程  --其他工程 货物行业  --建筑材料  --家具用品  --文体卫生  --图书音像  --纺织制品  --生活用品  --能源燃料  --农用物资  --农业产品  --其他货物 服务行业  --出版印刷  --软件服务  --咨询培训  --维护清洗  --房产物业  --物流服务  --金融保险  --会展服务  --代理经营  --网络通信  --其他服务     高级搜索 如何搜索 商机类型 市场求购 国外采购 认证企业 机构名录     高级搜索 如何搜索 所有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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