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某县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综合住院楼电梯4台,预算价为256万元。符合资格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有5家。因A公司递交投标文件迟到20分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当场作无效投标处理。另外4家供应商按时投标,开标报价分别为:B公司246.7万元;C公司239.8万元;D公司213.5万元;E公司227.8万元。经慎重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B、C、E等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付款条件,只有D公司一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废标的评标报告。该医院当场宣布废标。经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将该采购项目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在成立谈判小组过程中,院方选派采购人代表一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两名(其中一人为该医院在职员工)。A、B、C、D、E 5家供应商应邀参加竞争性谈判。在原定付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B、E两家供应商依然对谈判文件确定的付款条件不作响应。5家供应商最后报价分别为:A 206万元;B 230万元;C 219万元;D 213万元;E 227.8万元。经综合评议,谈判小组向该医院推荐A、C、D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该医院当场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从此案例来说,该医院、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评审专家、供应商都感觉:政府采购好难。
该医院难在:“我的事情我做不了主”。首先,采购电梯这件事,非得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尽管是法律规定,但就是觉得别扭,把采购主动权拱手转让了。其次在招标过程中,本来D公司报价最低,以前有过业务往来,关系密切,就是特别中意,“心里痒痒”的,偏偏来个废标。又来个“延时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