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行为(下)

2007-12-12 21:44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4
2007.12.0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正 红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风险

  在与采购人关系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仍承担主合同所定义的全部合同责任。如果分包商履约能力不足,将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分包商工期的延误通常会造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工期延误,并致使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主合同条款制约下蒙受罚款。未依法进行的分包行为经常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这会给采购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对于分包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质量没有受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双重保护,受到损害的采购人只能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索赔,不可以向有关的分包商索赔,因为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分包商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会给采购人带来的风险。另外, 由于分包商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存在以下的风险:
    
  主合同所定义的与分包合同内容范围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则通过分包传递给了分包商。分包商也拥有要求补偿和索赔的权力。但是,无论变更还是索赔都要通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之手递交上去,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对这项工作不一定有积极性,这会给分包商带来风险;
    
  分包商的支付常常受到采购人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的影响,而采购人未及时支付的原因可能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原因或其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这会给分包商带来风险;

  由于分包商不直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分包商的权益常常受损,时常受制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最突出的问题是付款难,中标供应商经常会克扣分包商应得的款项。有些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虽然已经拿到政府采购付款,但是故意拖延付给分包商的款项,这也会给分包商带来风险。

上一篇:积极推进县级政府..    下一篇:规范政府采购合同..

赞助商链接

相关主题: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