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成为国内最大、最集中的公共消费市场。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汽车采购所占政府采购份额也将逐年递增,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起着引领作用。所以,完善汽车政府采购管理已不容忽视。
政府采购制度在很多国家具有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西班牙等。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原则上虽无大出入,但具体的办法措施则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模式、运行机制、管理机构、仲裁部门,以及采购方法上也都各具特色。也就是说,各国政府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所以在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时,也应该立足国情,同时吸收国外的一些适用做法,完善我国政府汽车采购管理。
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上杜绝违法行为
目前政府汽车采购已成供应商的必争之地,各地采购量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然而与之相应是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在政府汽车采购中依旧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如采购人定牌消费、供应商幕后操纵、政策法规不健全等。
例如,在我国的一些省市的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活动中,存在着政府采购通过单一来源大批量地采购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公务车的现象。这种指定品牌的做法严重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应属违法行为。在这种交易过程中,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和非常隐蔽的状态,且采购主体处于主动地位,因此也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所以,非常有必要进一步从法律上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明确法律责任 维护平等和公正
尽管这些采购主体所采取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尽管不少汽车制造商和代理商对每次的政府采购行为都有一些质疑和投诉,但由于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较为笼统,形成不了有效的制约,因此一些争议往往是不了了之。往往成为采购主体即便没有考虑法定情形而任意确定采购方式,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目前,我国政府网络采购也在逐步发展,许多省市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纷纷在互联网上实施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网上政府采购纠纷案件和相关法律问题也日渐增多。有些争议完全是属于法律空白造成的,有些则是采购主体有法可依但违规操作引起的。招标采购程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将严重影响到采购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网上政府采购需要引起政府采购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亟须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
另外,虽然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由于采购主体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政权,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比如:审查确定供应商资格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方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程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等。采购主体行使前面所说的自由裁量权侵害到供应商合法权益时,供应商一方面无法证明采购主体自由裁量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明知采购主体的行为违法,为了未来不确定的中标、成交的机会概率,只能忍气吞声。虽然有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明显。法律虽赋予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多元救济途径,但相关的救济渠道还不十分畅通。因此供应商的利益应该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得到应有的体现,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这方面,美国政府采购法赋予合同官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行使该权利程序和损害补偿的救济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对供应商权利的损害。
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要有效地运作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前提还是要健全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采购的立法不断完善,形成了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美国政府采购既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大量直接或间接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从宪法到政府机关的采购规章,从成文法律到司法判例,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国会、联邦行政部门(主要是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和依法设立的行政机构)和司法系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了大量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为了避免法律、规章和程序的冲突,保证政府采购法规的一致性,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对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进行总体的指导,同时发布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
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还包括行政和司法判例。总审计署办公室、合同上诉理事会、美国联邦赔偿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都发布有关政府采购事务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判例和法律解释。如果这些判例被归入普通法律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都对政府采购事务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取长补短完善政府汽车采购(上)
2007-12-12 21:44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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