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
购买本国产品的强制性要求是许多国家的立法内容
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是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性目标,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政策意图是通过明确的措施来落实的。如要求购买国内商品,如果购买外国商品时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政府采购购买本国产品,以实现保护民族产业的目标。如美国在1933就颁布《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签定购买物资采购合同或公共建设项目合同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国内产品优先也是美国采购政策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即使参加了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国外产品的数量也极其有限。
大力提倡购买国产汽车,优先购买节能产品
实际上,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鼓励采购本国产品,对本国经济极为有利,如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其政府和公共团体的采购资金均投入了本国汽车工业。各国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和之后,都有一套保护民族工业,引导进行国内采购的措施。因此,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应采取慎重的态度,有条件地开放,既要运用市场准入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利用国际规定和政策优惠,限制市场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为国内企业提供有效保护。在政府汽车采购中,要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坚持购买国产汽车,优先购买节能产品。
大力实行政府汽车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优势明显
第一,从发展汽车产业、特别是支持国产汽车品牌的角度来考虑,政府汽车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最为合理。
第二,采购规模是检验《政府采购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志。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实现、财政资金节约率的提高都要以一定规模作为保障。有规模才有效益,规模上不去,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就得不到充分发挥。集中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实现采购的规模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率。
经过两年的实践,中央国家机关已初步形成了监督、管理、执行相协调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机制。集中采购规模效应初见成效。在采购中心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中,平均资金节约率为11.4%,部分项目的节约率达到30%~40%。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项目也获得了较大的折扣率。
第三,政府采购需要得到来自各方的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行集中采购,将原来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采购行为集中由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监督部门只需对集中采购机构实行监督,就可以有效地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监控的目的。监督对象相对集中,一方面可以大大节约监督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提高监督的效率。
第四,政府集中采购,集中使用财政资金,更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今年北京市政府采购在全国首创了党政机关公务车专库和“一站式”服务大厅,在采购模式上,取消了从经销商处进货这一中间环节,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将区县的小批量购车统一纳入市级范围,进一步发挥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大大节省了政府采购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集中采购管理
政府汽车采购应大力实行集中采购。需求部门应依法委托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从提高采购工作的计划性着手,明确技术需求,交由采购中心统筹安排,组织采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应加强集中采购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内部协调组织、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
采购中心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集中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规避集中采购、规避公开招标以及其他违规操作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反映,提请纠正。同时,也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执行程序的监督检查,接受采购单位、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逐步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提高采购工作透明度,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提高集中采购的执行能力
采购中心应推行商业化和专业化的采购技巧,对采购机构中人员进行专业化分工,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强专业化培训。借鉴国外采购过程运作标准化经验,提高采购水平。做好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采购中心应以全心全意为各部门服务作为采购中心的根本宗旨,创立集中采购服务品牌,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部门的信任和支持。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质量保障体系
采购质量是政府集中采购的生命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质量。
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建立供应商信誉档案,研究制定供应商违规、违约处罚管理办法,对不按期供货、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以次充好产品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制约和处罚措施。建立违约供应商的经济赔偿制度,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人应严把货物验收关,发现质量问题要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并向采购中心及时反映。
加强对采购价格的市场行情监测,采取聘请专家对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定期进行检查的方式,解决好中标产品价格虚高问题,维护采购单位的利益。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标体系,进行电子评标的试点,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于重大采购项目要坚持评标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同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提高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保证评标质量。
建立跟踪回访制度,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各部门对采购质量、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政府汽车采购而言,如能建立政府采购的“采前、采中、采后”服务体系,特别是建立形同4S的 “购后回访追踪体系”,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