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协议供货制度
大力推行协议供货
2004年,政府采购引入了协议供货制度,并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汽车相继列入各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
从提高采购效率和节约采购成本的角度出发,政府汽车采购采用协议供货已经得到了采购人的一致认可。由于协议供货事先进行资格招标,只有性价比相对较高的车型和服务较好的供应商才能入围。预算单位在此范围内选择品牌型号就显得比较“公开、公平和公正”。
协议供货制度就是指通过统一招标定品、定价、定限期、定服务条件,并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然后通过文件形式将相关内容告知各采购单位。对采购方来说,通过协议采购,可以把原来分散的市场进一步集中,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对于供应商来说,避免疲于奔跑在不同的开标地点,减少了高额的销售成本带来的压力,有利于降低供货成本,增加市场机会。
协议供货这种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较长的历史。如西班牙就大力推行协议供货制度,集中采购全部采用了协议供货采购办法,即集中采购机构将公开招标采购的中标产品(产品名称、产品图片、规格、价格等)全部公开上网,由采购人根据需求自由选择。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中标产品的价格进行跟踪管理,凡是发现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承诺执行,或者价格高于中标结果等问题时,可提出停止其投标资格的建议,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购中出现问题,采购人先找供应商,供应商解决不了或有分歧时,由集中采购机构协调解决。
协议供货 期待完善
真正意义上的协议供货是通过招标等规范方式确定供应商后的一种具体操作形式,而非招标结束了,所有任务也就完成了。
协议供货作为在我国政府采购新生事物,执行过程中许多方面尚需加强沟通和监管。
实际供货中的价格问题、质量问题、服务问题如何才能真正落实到位,一直是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前两年的情况来看,个别供应商在供货中确实存在一些政府采购折扣价比市场价高、质量比市场次的情况,甚至还有售后服务拖拖拉拉,不按服务承诺兑现的事情发生,这些都要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加强规范管理,联合工商、监察等部门加大对供应商供货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要经常性地进行抽查暗访,建立市场价格信息监控机制,并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情况进行年度评比,对于评比优秀的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而对于质量差、信用劣的供应商也可以做到及时清除甚至惩治。
在汽车采购全套流程中,除了车辆供应,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也是较重要的环节。这些因素通常能反映一个汽车供应商的综合素质。但目前,政府汽车采购还没有对这些要素进行监控。当然,政府采购机构不是直接的汽车使用者,但政府采购操作人员可以通过预算单位的采购后“回访制度”了解以上情况,从而筛选出综合素质优秀的汽车经销商,以净化采购市场。另外,建立政府采购单位和汽车生产厂商之间的沟通机制和交流渠道,对促进汽车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完善政府采购体系,提高汽车采购的效率和成本的降低都是非常必要的。
规范发展政府网络采购
国外政府网络采购向主流采购形式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正开始在商业中应用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州等地方政府就开始将网络引进政府采购过程中,并开始利用政府网站公布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对不少政府采购本身比较成熟的国家来说,引入政府网络采购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国外政府网络采购正处于积极发展状态中,不少国家认定发展政府网络采购是他们提升和改造政府采购的重要举措,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目前,美国小额政府采购基本实现了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通过互联网实现政府采购电子信箱、资金划转及其它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交流。美国政府采购网络无偿地向企业及愿意与政府交易的人士发布必要的商业信息。政府采购电子贸易方式的运用,促使美国政府小额采购基本实现了零成本,缩短了订货周期,同时加强了政府与企业双方的沟通与了解。
健全网上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
网络的发展,改变着政府的行为。新一轮的电子政务浪潮已经席卷到政府采购领域,一些地方通过网上采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网上采购具有效率高、成本低、透明度大等特点。但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时期,网上采购方式未列入《政府采购法》实为憾事。
《政府采购法》只是提出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在网上公开,但仅有这些还不够。电子合同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要约邀请和要约响应的电子方式确认是否有效;电子方式的招标、投标文件以及电子投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问题在其他法律条文中都没有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政府采购法》在法律层面上对网上采购未予以明确,才导致现行的网上政府采购进入了两难境地,如果进行网上采购,就必须兼顾人工采购和网上采购两套程序,防止发生纠纷时缺乏法律保障。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费用,降低了效率。
所以应尽快健全网上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政府网上采购方式。
严格合同管理
规范采购行为
汽车是一种配置相对简单的大众商品,在政府汽车采购实施过程中,可借鉴美国采购过程运作标准化制度来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单据标准化,操作标准化
美国政府采购的单据的标准化即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单据格式,使用统一的合同条文,对政府采购的招标进行规范化操作管理。操作标准化即首先详细制定招标采购的操作规程,然后要求从事招标采购的人员严格按照每一步程序逐次完成。例如,有关法律对采购的内容进行分类,分交不同部门办理。金额超过法律规定限额经上、适合招标的合同,美国事务管理总署或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国内或国际招标;金额较小,采购要求特殊等,采购合同由用货单位说明理由,审查批准后直接采购,采购完成后要对每一步跟踪记录在案,完结后存档。
采用汽车采购格式合同
目前我国一般政府汽车采购还没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各汽车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合同,格式多样,简繁不一。有些合同中缺乏必要的合同条款,有些甚至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维护制造商权利,但损害预算单位利益的霸王条款。从保护政府采购买方利益和便于合同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汽车采购格式合同有其必要性。格式合同在拟订时遵循的是“公平、合法合理、不寻常条款不订入”的原则,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完备性和反复使用性等特点,政府汽车采购如采用格式合同或在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将有利于对预算单位合法利益的保护和规范管理。
修炼内功 企业和供应商凭实力
关注并积极参与政府汽车采购,是所有汽车制造企业和供应商的必然选择,提高中标率赢得采购订单,是每一个参加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的迫切愿望。同时对汽车厂商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提升产品竞争力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汽车消费直线直升,汽车厂家加快生产,不断扩大产能,国外多数汽车产业巨头也纷纷加入进来,参与角逐,中国汽车市场竞争激烈。在此情况下,国有汽车制造业要想在政府采购中胜出,必须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经验,认真练习内功,加强企业管理,精益求精,提高汽车产品质量,打造品牌,提升竞争力,靠产品说话,凭实力取胜。
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国有企业等。国家发改委,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对我国的汽车产业均有具体的政策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汽车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油耗,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主要采取了竞争性谈判方式来购置。在国外政府采购中,限制性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尤其是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非常流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逐渐占主导地位。竞争性谈判是对竞争性招标的改进,采购实体通过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协商,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省去了诸如准备标书、投标、等标等繁琐的程序,减少了工作量;通过谈判,供求双方更易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达成一致的认识,使采购实体最终能买到最称心的产品;竞争性谈判还能够激励供应商提供高科技的新产品,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采购实体事先只提供采购产品大致的性能要求,参与竞争的厂商出于竞争最终可能提供超出预想的采购产品,如果提供的产品达不到预想的性能,采购实体可以拒收,则损失由厂商承担。正因为如此,竞争性谈判在国外政府采购中的比重逐渐提高,大有取代公开竞争方式,成为占主导地位的采购方式。汽车制造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来制定发展规划,参加汽车政府采购的厂家和经销商应认真研究我们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谈判采购特点,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不断在政府采购中胜出。
取长补短完善政府汽车采购(下)
2007-12-12 21:44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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