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抓质量要重视细节(上)

2007-12-12 21:44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2
2007.11.2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随着政府采购不断发展,全面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已成为现实而迫切的要求。而影响政府采购质量的因素中,有的属于原则性、关键性因素,是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有的属于一般性、枝节性因素,是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受到普遍重视,但就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而言,则不仅要抓好主要矛盾,次要矛盾乃至所谓的“细节问题”同样不可忽视,抓大的同时不能放小,“细节”在一定意义上往往决定了政府采购质量的高低。本文谈谈影响政府采购质量的一些实务操作中的“细节”问题。

  “细节”一:有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问题

  由于政府采购活动比较透明,是可预期的,供应商是出于自愿、以营利为目的参与政府采购的,所以通常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其参与政府采购所需付出的经济和人力成本,这已形成惯例。

  但现实操作中有一种不良倾向,一些采购方(主要为采购代理机构,也包括少数采购人)为了自身工作方便、甚至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将许多不合理负担强加到供应商头上,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包括:1、采购文件售价畸高,薄薄几十页售价达数百元、上千元;2、不当收取和不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项目中的相应保证金);3、对评标需要提供的样品、演示布置,对一些技术方案、智力成果类作品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供应商以任何经济补偿;4、采购活动安排拖沓、不守时,耗费供应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等等。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保护的不单单是采购方的合法权益,而是包括供应商在内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与采购方之间应当是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关系,其正当权益理应得到保障。况且,供应商的负担往往会转嫁到采购方这边,加重供应商的负担最终会抬高政府采购的整体成本,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质量建设和健康发展。对上述现象理应:

  采购文件应当仅按印制的成本来收费或者索性免费发放,电子资料更应免费复制、发送,不能带有营利因素。这方面虽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但一份A4幅面100页以内的采购文件售价超过50元显然超出当前的印制成本(工作人员人工费来自于正常业务经费,不可计入印制成本)。

  对那些经实践证明风险很小或属于先实施后付款的项目,投标、履约保证金完全可以不收取,即便收取也应适度从低。投标保证金不宜一概按照最高限额(采购概算的百分之一)收取,可以视采购风险程度在限额之下酌取一个数额。履约保证金由于缺乏规定,更不能狮子大开口,有的100万元采购项目,要求中标人签约时交付30万元履约保证金,这已属于不正当要求了。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简便、及时、连本带息,逾期需另付资金占用费。有个别采购方假借政府采购,巧立名目,搭售资料物品、收取所谓“席位费”等,更属不正之风,必须严格禁止。

  有人认为标书费高一点、收取保证金等可以作为一个合理门槛,让供应商慎重对待投标,防止投标供应商过多过滥,有利于招标采购的有序进行,有利于提高投标响应及履约的质量。这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我们更应该从规范、公平的角度,从营造成本低廉、参与广泛、竞争充分的政府采购环境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此外,政府采购一贯强调诚实信用,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一整套供应商管理措施(包括供应商库管理、诚信及黑名单记录、媒体曝光、驱逐出政府采购市场等),这种情况之下,片面依靠经济措施来转嫁风险、压制供应商,是不负责任、懈怠的做法。

  对需要供应商有较高花费而提供的样品、演示布置,有较大付出而制作的投标技术方案、智力成果类作品等,应当参照行业习惯给予其合理经济补偿,这是采购方应尽的义务。采购方可采取加强采前调研、多方征询意见、完善招标文件和程序安排等措施节省这方面的支出。只顾及采购方便、评标直观省事,而不顾及采购的经济性、供应商的承受度,往往会适得其反,得不到好效果。

  各项采购活动安排应当守时、高效、便捷、紧凑,能事先详细告知的尽量告知清楚,能一次办妥的尽量一次办妥,减少供应商无谓的等待、来回奔波等,对不熟悉情况或外地的供应商要特别给予方便。在报名、现场考察、澄清答疑、接收资料、询标、谈判、合同签订等环节安排中,应避免出现供应商(特别是众多供应商)现场长时间等待的现象,这是对供应商的起码尊重,也是讲文明、讲服务的基本要求。

  “细节二”:有关潜在供应商的保密问题

  事实证明,对潜在供应商的信息进行保密,是保证采购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法规明确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实际工作中,不少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和习惯,操作不够严谨,影响了采购质量。特别有以下几点:

  工程招标有明确规定,向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根本就没有执行。其实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报名及标书发放的持续时间都应尽可能长一些,甚至可以延续到投标截止前夕,这不仅方便供应商广泛参与,也有利于对供应商报名、获取标书的情况进行保密。那种让供应商报名及领取标书集中在一天甚至是半天的做法很值得商榷。

  应取消以抽签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的做法。对那些报名供应商特别多的采购项目,一些采购方采取当众抽签的方式筛选出有限数量的入围投标供应商。这一做法在形式上固然公平,也便于操作,但抽签往往不够合理,有不少弊端,比如容易排除有竞争力的供应商、诱发供应商为增加中签几率四处拉人报名致使招标秩序受到干扰等等。从保密角度,当众抽签这个方式,会在开标前完全暴露入围供应商的名称、数量等必须保密的信息,让企图串标、围标的不良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当然,如果投标供应商确实过多,可以通过合理设置评标办法来解决可操作性问题,比如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仅详细评审前几位供应商,等等。

  开标前,供应商报名、领取资料、现场考察、澄清答疑、缴费、提交投标文件等活动的登记环节,应尽量做到一人一表单独登记,避免集体同时登记,不让多家供应商登记在同一张表格上,以免相互看到对方信息。以邀请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的,对受邀供应商的情况同样应采取类似保密措施。

  现场考察、集中答疑要慎重组织。参加现场考察、集中答疑有助于供应商充分了解采购需求,有利于其投标针对性。法规规定“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这是为保障供应商平等获取采购信息的权利,但组织供应商集中考察现场、集中答疑又会产生开标前的泄密问题,供应商极易利用这个机会了解潜在竞争对手的参与情况。对此笔者认为:(1)现场考察、集中答疑有利有弊,能够避免尽量避免,采购方一定要将功夫做在前面,在需求内容详尽、明确后才可招标,现场情况介绍和澄清答疑尽可能采用传真、网络传送、电子影像展示等无需众人集聚的方式;(2)情况复杂确实需要组织现场考察、集中答疑的,仍需注意有关保密事项,如不要当众点名、抽签,不宣布应到人数、提问者名称及人数等等。

  今后在合适的时机下,可借助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实现供应商以匿名方式参加报名并领取标书,确保任何人(包括工作人员)在开标前都无法掌握潜在供应商的名单,此举能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串标、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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