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府采购工作记实之二

2007-12-12 21:44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2
2007.11.2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第二节 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的基本原则

  新世纪效益财政指导下的湖北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购范围规范化
   
  在我国,政府采购范围始终是重点研究、讨论的问题之一,在政府采购的事实范围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项目的认定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我国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通过立法规范采购范围。政府采购范围的界定,在中国除了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实体外,对其他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实体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作具体分析。
   
  事业单位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并不是纯公共产品,而是兼备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双重特征的混合品或称准公共产品。在市场经济下,它可有两类:一类只能由政府组织供给;另一类可以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并自负其责和承担风险。由政府直接组织供给的,当然属于政府采购规范之列;而由民间组织供给的,由于是民间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就应该走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规律办事,其采购行为当然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对那些自收自支的国家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界定政府采购范围时不能笼统的将它们都划入政府采购范围之内,也不可以用是否属于国家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样的概念来简单界定。
   
  基于上面的分析,政府采购主体范围适用于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及政府直接管理和控制且主要靠财政拨款来维持其运营的纯公共性事业、企业等实体。
   
  确定了政府采购的主体后,并不意味着只要纳入采购实体范围的采购行为,都事无巨细的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和控制之中,这既不符合实际也难以操作。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总要保留一部分自由采购,作为制度内采购的补充。这就有一个采购内容界定和采购数量“门槛”界限设置的问题。其界限在立法中可作原则制定,具体划分通过实施办法来明确。在实施办法中对于在采购内容的界定,可通过制定采购目录列出。纳入采购目录者,为“门槛”内的物品和服务,必须按采购制度规定依法实施。“门槛”设置到底应当有多宽和多高,即那些内容和多大金额的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中,须依具体情况而定。就现阶段而言,由于经验不足,市场尚不健全,最初“门槛”设定宜高不宜低。这样,既便于政府采购制度健康顺利推行,也利于积累经验。把“门槛”额限界定得太低不仅可能会给各个预算单位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和低效率,还可能使政府采购制度走偏方向。
   
  二、采购规模国际化
   
  政府采购要取得好的效益就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规模越大,节约人力、财力的现象也就越明显。这里规模包括两重含义:一方面是政府采购的整体规模;另一方面是政府采购的每笔规模。政府采购的整体规模越大,在节约率不变的情况下,节约的绝对数会增大;每笔采购的规模越大,越能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提高节约率。
   
  湖北应当按照即将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迅速推动政府采购迈上新台阶,快速、稳步地使政府采购规模在GDP和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
   
  三、队伍建设专业化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多方面内容,要求操作人员具有很高的素质。而湖北政府采购开展不久,缺乏专业化队伍是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因此,我们急需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造就一批从事政府采购的专门人才。政府采购队伍的素质应该具备:一是细化预算编制方面的知识。这需要我们了解、掌握细化预算所涉及的预算管理、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方法和程序,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部门预算的方法和程序,支出分类的重新划分和以新的分类重新确定的预算科目体系,项目预算的编制方法及相关标准、评估机制的方法和程序。二是政府采购资金由按级次下拨转变为直接拨付的知识。这需要我们了解、掌握集中收支的基本知识及相关的新的国库制度,新的国库制度所确定的国库资金的受纳划分报解和预算资金支付的程序,账务处理的变革,以及涉及的政府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记账、报表等方面的一系列方法。三是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的知识。今后的财政管理主要是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这需要我们掌握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充实审计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关知识。
   
  同时,我们还要掌握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有关人员掌握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和采购队伍的现状,在当前,我们要重点掌握:一是政府采购管理体系、方法和手段方面的相关知识。这就需要系统地了解政府采购工作的一般规律及其特点;各国政府采购管理体系、方法和手段。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和有关法律知识。政府采购管理的基础就是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这样或那样问题,根本原因就是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这就需要我们对国际上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了解并掌握政府采购立法的一般规律。要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府预算、合同、仲裁、国际贸易、质量、建筑等方面的经济法律,如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因为这些法律与政府采购工作是密切相关的,这些方面的法律知识,不仅要掌握,还要学习运用。特别是合同法,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都要通过合同来实施,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准确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质量,也是解决争议和财政拨款的依据。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自成体系,政府采购中的技术工作主要集中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中最为复杂的就是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采购活动的成效。
   
  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时间尚短,各级财政部门的人员不可能从工作中逐步积累所需的知识,所以要迅速解决湖北政府采购人才缺乏,捷径之一是举办政府采购的各类培训班,使有关人员系统地掌握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和技术,了解政府采购的国际国内经验和教训,学习政府采购的政策和法律知识,在短期内造就一大批合格的管理和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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