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政府采购报表数据无水分(上)

2008-01-16 00:36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0
2008.01.1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近年来,秭归县的政府采购取得了规模和效益双递增,从2001年到2006年底,累计完成政府采购12673万元,累计节约资金1521万元。2003年,我县实行“管采分离”,成立了专司政府采购操作的“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尤其是采购中心成立四年多来,累计完成政府采购额9921万元,其中货物7755万元占78%;工程1237万元占12%;政府接待及会议929万元占10%,累计节约财政开支729.9万元。2007年累计完成政府采购4740万元,其中政府接待及会议189万元、货物采购3423万元、工程采购1056万元、车辆保险72万元,累计节约财政开支689万元。这些数字是每月逐笔核对审核的报表数,是基本没有水分的数字,是许多采购人或单位真切体会到的数字。

  政府采购制度的鲜明特点或优势

  有利节约财政性资金。据全国各地和我县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情况看,年平均节约率一般在10%以上,前几年,该县年节支率甚至达到15%--20%。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产品更新速度加快、商家竞争加剧、购买预算已接近最低售价,因而节支率有较大回落。但是,因为政府采购主要实行的是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货比三家”的采购办法,所以,仍然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支出。加之政府采购已初步形成“品牌效应”,因此,一些大的供应商或服务商都针对“政府采购”制定了最低售价,如大的汽车供应商、保险服务商以及星级宾馆等。我县在政府接待和公用车辆保险等方面都与服务商定有特别优惠条款。2006年10月,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县自来水公司主动要求将第二水厂的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结果通过实地考察和竞争性谈判,将原预算的476万降为426万,一次性节约资金50余万元。中央和省管单位也频频通过“政府采购”完成其大额采购,甚至有私人企业老板要求将自己的大宗采购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运作。县计划生育局局长秦考学同志深有体会地说:“我搞了几任局长,通过政府采购,节约了10几万元。”

  有利从源头治腐。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和。虽然,我国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时间不长、法规不够系统不够完善,但从总体上规范了政府采购的运行方式及监察机制,各地还结合实际制定了许多配套制度。秭归县依照《政府采购法》和省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的要求,先后制定了15项规范政府采购的制度或规定,实行管采分离后,县采购中心又进一步完善细化了“工程及货物采购操作规程”、“会议及公务接待审批及操作办法”、制定了“采购工作人员十不准”,按照这些制度规定,每一项政府采购都必须有审批机关、审批机关不负责具体操作、具体操作必须多人到场并依法依规操作,采购人或供应商服务商不服的还可以依照《投诉处理办法》进行投诉。只要是严格按照这些制度去执行,就能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就能使我们的干部和公职人员不犯或少犯错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制度设计的功能之一就是阻止暗箱操作。从我们秭归县的实际操作来看,虽然在操作经验和水平上还有许多不足,但总体上是依照法规运行的,没有发生一起投诉案件,更没有单位和个人在“政府采购”这个问题上栽跟头。

  有利于实施政府调控。政府采购不仅是财政管理手段、是减少和抑制腐败的好制度,更是一项政府可用的政策调控杠杆。在国际贸易中,它还是一国政府实施“贸易壁垒”的利器。比如,在物价上涨时,政府可以大规模采购某类商品,发挥稳定物价的作用,政府可以规定对新兴产业或技术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扶持其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政府还可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购买国内产品,等等。美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动用“政府采购制度”保护本国产品市场是没有什么忌讳的,美国至今仍执行着193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日本、韩国、印度在振兴民族汽车工业时,规定政府及公共团体购买汽车时必须采购国产车。今年12月,我国政府将向世贸组织递交《政府采购协议》清单,想必“洋货”将给国内部分产品造成冲击,尤其是高科技产品。过去,我们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方面研究不多、实施较少,今后势必将在鼓励自主创新、加强环境保护、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弱势产业等诸多领域加大投入和实施的力度。

  当前政府采购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

  机构设置问题。一是设置不规范。从我们知道的以及公开要求解决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大概有七、八个部门在管。有政府办公室管的、有财政局管的、有行政服务中心管的、有计划发展局管的、有机关事务局管的、有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的、有国资委管的、还有商务局、机械设备局管的,等等。二是定性不统一。有的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的是自收自支单位;有的有行政级别(中央的副部级、省里的副厅级、市里的副处级、县里的副科级),有的则什么也不是;工作人员有的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有的又是事业人员待遇。由于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导致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审批烦琐、无所适从,加之机构定性定级不同,导致工作人员政治经济待遇不同,严重挫伤工作人员的信心和积极性。                    

  法制不健全的问题。《政府采购法》2003年元月1日施行已5个年头了,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千呼万唤不出来。仅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许多事情不好理解,更不好执行。例如,《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既然是“各级”就应该包括县一级,而《政府采购法》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以及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等方面又把“县一级”排除在外,因此,今天县一级的政府采购从机构设置到具体操作都缺乏法律的支撑,换句话说,《政府采购法》的许多规定在县级无法执行。还有,《政府采购法》载明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工程采购,至于如何操作,仅是在总则第四条以“适用招标投标法”一笔带过,且在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而《招投标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县一级实际集中采购工作中,作为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的集中采购机构,一般都没有取得省级以上招投标资质,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为此,涉及工程采购,监管部门要么签批了因为资质问题搁浅、要么干脆签批到建设部门,形成该“集中”的不能“集中”,能够扩大采购规模的不能扩大,这是法律之间“打架”和表语不清造成的。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的响应时间为20日”的规定不符合县级以下工作实情,一些时间要求紧迫又达到限额标准的招标项目因为时限的规定要么流产、要么被迫改变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管理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实际工作中,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流于形式,预算不怕数字大,预算审批环节既不透明也缺乏权威性。因此,采购预算的执行管理显得很不严肃,往往是没有预算的也在采、超了预算的又来追加预算采、有门头的有狠气的想方设法采。按理讲,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应有一套公开完整而科学的编制方案,财政管理部门据实审查测定汇总后应报经作为立法和监督机关的人大予以专门讨论和批准,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理应不存在随意增加或者减少的问题。我们常常从电视或报章上看到,国外通过一项政府采购预算多么不容易,议会常常出现打架斗殴场面。这种体制的弊端自不待言,但可笑的背后往往是阻止了纳税人的钱被滥用。用我们的话说,即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的支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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