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建议
前言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突出表现在它能有效地节约财政性资金的支出、能够预防和遏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能够起到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杠杆作用、能够屏蔽威胁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国际采购活动等等,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以偏概全,甚至因噎废食。当前,需要加强的几项主要工作是:
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学习宣传力度,增强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采购的意识和自觉性。《采购法》颁布实施已五年多了,其间,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制订出台了《关于违反采购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采购监管部门也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制度,每年政府还颁布有“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从秭归县的执行情况来看,各部门特别是“一把手”依法采购的意识逐年增强,但在少数基层单位仍然存在擅自采购或者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及有关会议宣传政府采购法规,营造依法采购、监督采购的社会氛围。同时,负有检查监督之责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查处违规采购、违规操作的人或事,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立法方面的研究,使采购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实效性和惩戒性。党的17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政府采购法规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这一法律带有明显的照搬发达国家做法的痕迹,与我国的国情和政治架构结合不紧,加之缺乏专项的法律解释,导致操作环节诸多不顺畅,难以形成全国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及采购行为。本文前述的机构设置五花八门、操作办法改去改来、采购预算有预无算、法律“打架”等问题都是因为法制不健全、不贴实造成的。近年来,随着采购范围的不断拓展、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反映的问题愈来愈突出,各地要求修改《政府采购法》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修改《政府采购法》的意见和建议,既要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又要听取采购操作部门及监管部门的意见,既要听取市州以上的意见,也要听取县级以下基层的意见。从而达到消除法律空白、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目的。这项工作做得越早越主动、越早越有利。
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体系建设,打造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政府采购形象。 公共项目和服务实行集中采购以后,会不会出现“集中腐败”的问题?这是制度设计及社会公众普遍担心、关注的一个问题。从理论上讲,《采购法》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的违规处罚规定已就采购的运行方式和程序以及违规的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采购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都建立了内部管理约束机制。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政府采购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突出表现在:一是采购信息发布不广泛,很多地方未有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传媒发布采购信息,形成供应商或承包商始终是那么几个人;二是缺乏统一的政府采购统计评价标准,各地在采购的分类建档、采购的规模及效果的统计评价等方面都是各自为政、自圆其说;三是缺乏跨区跨省的分门别类的“评标专家资源库”,区域性的评标,形成形式到了位,专家则是“老面孔”;四是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不告不查”的现象。以上四个问题都存在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因此,建立健全相互制衡的监督管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组织“政府采购”执法大检查,听取采购审批及执行情况汇报;第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据《采购法》和其配套的纪检规章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及时查处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第三、财政采购主管部门应从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等环节严把审批关,并跟踪采购人和集中采购部门的采购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第四、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时间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对采购单位采购的国有资产进行保全监督,并完善内部运行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持续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朝着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结算的目标迈进,以接受公众监督并提高效率。综上说明,要确保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必须借鉴国外政府采购成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政情的实际,坚定不移地、始终不渝地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