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8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中央及各地陆续依法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本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执行机构,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稳步前进、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中心的地位和作用也将日益重要。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其发展方向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政府采购中心目前的发展现状
从1996年我国开始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至今才将近十年,政府集中采购还是新生事物。政府采购中心在其成长和发展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政府采购中心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待提高。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立法的本意是要在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建立起统一的法定执行机构,以实现国家公共政策目标,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但目前许多人只是将政府采购中心等同于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在 2004 年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指出:“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其非营利事业法人性质、法定的价值取向、比较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等,决定了他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实践证明,中央及各地区一些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实施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政府采购中心是矛盾的聚集地。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对财政供给单位在物资采购方面的权力和利益进行了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所产生的矛盾不可避免地聚集在政府采购中心。某些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一方面不配合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故意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上搞“突击”,甚至违反规定指定产品品牌和供应商;另一方面无视政府采购的程序无端指责政府采购的效率,甚至个别采购人因为买的不是自己想要的供应商的产品,就从价格、服务和质量上找借口,为难供应商。
政府采购中心自身建设存在不足。其一,目前各地已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在机构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从单位属性来看,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的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的是企业,还有的是不设立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采购;从管理体制来看,有的是政府直属,直接接受政府采购委员会领导,有的隶属于政府办公厅(室),有的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有的则是挂靠国资委。其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制度建设和规范操作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政府采购法虽然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做出了规定,但对其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行为规范没有制订统一的规范。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自为政,各有千秋。而健全的制度体系、规范的操作规程、完善的监督机制不仅是提高采购效率、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等的保证,也是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成败的关键。其三,采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采购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必须熟悉商品性能、谈判技巧以及涉及自然社会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采购人员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剂过来的,素质参差不齐,这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