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公信力(上)

2008-01-16 00:36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0
2008.01.1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能在大范围内择优选购,选择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能堵住财政资金在公共采购中产生的“地下交易”的黑洞,实现公共支出管理的制度创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迅速,据财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已经达到3681亿元。我国加入WTO,对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紧迫性和艰巨性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早作准备,积极应对,争取主动。
     
  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基础工作亟待加强。地方部分采购中心未制订具体评标操作办法,未按规定建立供应商库和专家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少数采购中心未按规定建立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亟待完善。
     
  政府采购行为欠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预算、汇编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并执行采购、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质量验收、货款结算等步骤。现阶段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一是未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且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具体。二是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不规范,主要是对达到一定批量的商品未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而选用其它采购方式。三是采购信息公告未能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采购中心未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公开披露采购信息,或信息公告内容过于简单且不完整,如对参加投标的资格条件规定模糊、采购商品技术标准不清、数量用“一批”等含糊字眼;同时,有的政府采购中心未按规定公告中标信息。四是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招投标工作。审计过程中,我们对某县2002年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公开招标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进行了专项调查,发现该县大部分政府采购都违反这一规定,最少间隔时间仅2天。五是政府采购实施过程记录不够完整,不利于事后监督,如未按规定编制询价纪要和竞争性谈判纪要;有的竞争性谈判和单一采购纪要记录不完整甚至未记录中标理由等。六是评标标准不具体,一般未说明评标所要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列明各项因素所占的分值比例和各因素的评判办法。由于在预先设定的程序中没有公布评标标准这一实质性内容,一方面投标供应商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也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审计发现评标过程不规范主要是由于受人力资源的限制,专家评委库难以建立,评标工作只能由财政、监察、审计和采购单位抽调人员临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由于这些人员对政府采购工作并不十分内行,只能凭自己个人的理解进行投票定标,难以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性。七是政府采购合同不规范,一些合同内容不完整,特别是一些带有技术性的服务合同,内容过于笼统,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八是采购资金未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的方法,少数采购单位拖欠采购资金。九是采购商品质量验收工作有待加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质量验收,大部分未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专业验收,采购商品的质量难以保证,一些采购单位纷纷反映采购商品质量不佳。十是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不到位,以致一些供应商未按约定期限供货。

  采购规模偏小,采购范围窄。目前,我国县级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占GDP或财政支出的比例普遍较低,政府采购的范围往往仅限于小汽车、电子计算机、空调机等大宗物品,而财产保险、会务、小汽车燃油和维修、教育系统的课桌椅和学生服、卫生系统的药品和专用设备等均只有少数纳入或全部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仍由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规模较小且范围窄;同时,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必然会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尤其是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实质问题上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阻力。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采购单位往往将采购项目进行人为拆分,再分次分批进行采购,以化整为零的手段,把本应进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项目,分解成以其他方式去采购,这就降低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为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信誉,亟待加以规范。
    
  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存在重采购、轻监管的问题;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又未能完全到位,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也就难以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对策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采购法》要求制度建设更加完善,集中采购范围更加广泛,采购规模更加扩大,监督管理更加有力,采购程序更加严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更加严格,对采购 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的标准要求更高,因此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要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列规章制度,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当前工作重点要放在制订政府采购合同规范文本、预算和计划管理、货物招投标程序、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采购资金管理和支付办法、政府采购质量验收、供应商投诉、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监督检查和违纪违规的处理处罚等方面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制度规定,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建立分工合理、协调运作的管理体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合理划分监督管理部门与执行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分离。当务之急就是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预算和计划的编制、资金管理、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要健全政府采购仲裁机制,明确仲裁机构及其职责范围,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顺利进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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