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有明确界定,即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既然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本来是不存在收支问题的,但是由于各地对政府采购重视程度、领导意识差异、财政拨款安排、采购机构设置差异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思想意识相对保守的地区来说,可能还把政府采购当作一项收费项目,以采购收取的劳务费养活政府采购工作上的一切开支,甚至所属单位领导还变花样把微薄的政府采购“收入”作为补贴“行政亏空”的法宝。对于还停留在收费阶段的采购中心来说,如何做到政府采购收入的专款专用,如何贯彻政府采购监管措施、财政措施以及纪律措施,控制单位领导任意开支经费行为,采购中心内部如何管理好这笔政府采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金,这些问题的现实针对性强,而且还比较敏感,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采购中心收支总体状况
大部分采购机构已经取消收费。目前有一种趋势,就是政府采购逐渐地在取消收费制度,既因为有法律的规定,要严格执行,更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采购一旦在外人眼里,变成了收取费用的机构,那么还有什么资格谈论所谓的公平公正,既然是收费就存在唯利是图的嫌疑,给外人有不务正业的感觉。采购人在有情绪的时候,或者说是出于某种难以预测的心理状态,会不负责任地重点指责政府采购中心只会收钱,根本不顾招标质量,把本来不应采购机构承担的责任也记在采购中心身上,而且在他们看来,采购中心既然收了中标服务费,其实质就是采购人多付出的钱,有了好处还要控制采购人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采购人对此是耿耿于怀的;供应商对于采购中心收费是不会有任何怨言的,他们都希望能够多收一点,以便与采购中心搞好关系,提高中标机会,钱反正还是采购单位出,按照中标金额收取中标服务费是计算在报价内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归根到底是采购人出资的,是财政资金,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多出一道手续,不如由财政直接拨款给政府采购机构,保障其日常工作。从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取消收费使得采购机构更能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宗旨,形象更硬朗,底气更足,因为政府采购的总体原则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因政府采购的名义而外在地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违背政府采购总体要求。取消收费是可行的,目前大部分机构已经这样做了,从统计数字看,这些取消收费的集中采购机构一般都是设在财政部门内部,内部协调比较容易,通过行政命令就可以解决了,应该说这样做也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并且形成了一种强大趋势。
没有财政保障的采购机构依然进行收费。由于采购机构设置上的特殊性,集中采购机构的归属部门形形色色,各地财政预算标准不统一,集中采购机构成立因素各异,这些因素见解会直接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没有财政拨款,而采购机构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要通过收费来解决燃眉之急,于是就向物价部门申请收费项目与标准,取得收费的合法地位。采购法规定,依法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既然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部门就应该评估采购中心正常工作的开支,再实事求是地能保障工作的前提下向人大提出预算申请,经批准后由财政拨款,但为什么会形成拨款失效局面,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机构成立之初没有考虑周全,以致形成惯例。机构性质虽然是全额拨款单位,但是在研究机构运作机制上没有通盘考虑,特别是采购机构归属的部门领导没有意识到理所当然的拨款安排,在编委办研究、领导决策的过程中,采购中心的归属单位领导可能把精力过分放在了人员安排方面,于是一旦定型,行政惯性使然,改变起来就很困难。二是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协调工作不力,行政不作为倾向明显。采购中心的分管与主要领导不能重视基层反映的问题,只有改良与安抚的手段,而没有改变性质的魄力,不敢、不愿、不能就是他们的座右铭。三是财政资金紧张,压缩力度大。有些地方经济发展滞后,财政收入盘子小,经常性的开支甚至都不能支付,根本谈不上再增加与经济发展联系疏远的采购支出行为,甚至财政资金的绝大部分是保工资的,没有财力顾及所谓政府采购事业。
收费的名目与日常支出行为。政府采购收费一般分成两部分,其一是标书工本费。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一般是50-500元之间,即使取消了收费的采购中心,标书工本费作为一项纯消耗性的项目,各地都在收取;其二是中标服务费。我们通常所说的取消收费项目就是以是否取消了中标服务费为标准的,这项收费是按照中标金额的百分比进行的,通常的标准在1%以内,此标准都必须在标书里明确告知供应商的,以便他们报价时考虑到这方面的费用。采购中心的日常支出项目很多,假如完全靠上述两方面的收费来应付繁多的支出项目,没有一定的采购量可能入不敷出。采购中心的日常支出主要有:信息报刊电台等媒体发布费、评委评审费(包括外地专家的食宿安排)、办公经费、招待与加班餐费、合同制人员工资、场地租用费用、设备添置费用,等等。除此之外,我们发现,还有些非正常的费用,这些费用不是采购中心的正常支出范围,也不是采购中心愿意付出的,是迫于领导压力,或者根本就没有让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知情而直接发出的,如归属单位安排发放的非采购中心人员工作、购置的大量设备、非采购中心人员的现金福利、一些领导人的不正常开支等等。
收费管理办法。既然是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管理一般都很正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与支出都要有正式的票据,内部实行票据与收银分离,有些地方收费项目是由银行带收,可以省去一些麻烦,更加规范,采购中心不直接接触现金,收入通过银行直接上缴国库。支出项目要由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签字,采购中心负责人审核,在报归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字,经由纪检书记审定签字,再由会计拿票据到财政报销。这是正常的渠道与管理方式,但是令人费解的是还有一种不易被察觉的所谓管理状态,破坏了上述正常的程序,即非采购中心人员直接开支采购中心的收入,跳开采购中心负责人而处理支出,由分管领导的签字,分管领导既然能分管政府采购事务性工作,同样也能直接决定支出行为了,因为有些事情是不能给太多的人知情的,特别是非正常支出项目,这就是领导艺术,当然分管领导可能也是秉承主要领导的意见在办事的,也未可知。对这些非采购中心支出的行为,辨别起来是很简单的,如审计检查时,可以对照票据上的签字人就可以一目了然了,是采购中心的支出,采购中心负责人肯定会签字,因为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而非采购中心的支出,采购中心的负责人是不好签字的。(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