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实现采购最优化,达以采购最优率的目标,是人们平时说之较多,道之不尽的话题。那么,笔者认为实现采购最优化应实施以下“十措施”:
采取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类责任行为的措施。让所有参加和涉足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人员行为规范化,达到扫除行为不规范、言行不一致、信而无诚、诚而不实等现象;真正让供应商和潜在投标法人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度提高到一个崭新的境界,实现采购规范化和信任度的进一步升华;大力实施规范、言而有信、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新形象,打造政府采购战略最优化的新品牌;从各类责任人的基础教育和正确舆论引导入手,进一步夯实责任人的基础内功,为适应政府采购的纵深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要对政府采购内部工作人员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执行政策等方面进行考核与抽查;6、通过规范责任人的言行一致化措施,实现采购交易行为平等、政策调控经济到位、市场秩序井然和管理职能与采购职能相互分离的目的;
实施全方位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与效率并存措施。所谓政府采购资金,实际上主要是财政性资金,通俗地讲就是预算资金;要有效解决以往的重预算安排,轻支出管理;重货币分配,轻实物购买等问题;制定出使财政管理均衡发展、可持续发展、制度规范化的全方位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并存之措施;让财政监管延伸到使用环节,达到支出分配和使用管理及效益(效率)的提高之多赢;从货币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变静态管理为动静态并重的管理、调控形式,努力增强财政履行分配职能的力度和水平;要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按预算目标使用,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攀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从实践工作中挖掘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资金节约潜力,让国际惯例经验的表明(即实行政府采购后,采购资金的节约率一般都在10%左右,其中工程项目的节支幅度能达到50%左右)成为我国政府采购达到节约目标的现实;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积极效应,树造财政性资金节约新模式;
实施高到位率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采购新举措。要区别政府采购的非同于一般商业采购活动,让政府采购充分体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政策之要求;要通过国家和政府的采购制度之实施,高效率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其政府采购要符合人民大众的意愿,应当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作出贡献;要让政府采购的政策性作用法律化、制度化,并依法按章来实施高到位率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讲究落实责任到具体责任人的策略,让每个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自觉承担起维护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效率)和从严管理及依法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拓展实施高到位率的政府采购节能、节约落实到具体采购人的新举措,着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到位率;
实施切实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措施。政府采购活动在进入采购交易时,要实行政府和供应商都是市场参与者,其行为属于商业性行为,并且各当事人之间都是平等的;要揭力克服由于采购人都是政府单位处于强势的状况,创造和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平等互利的关系和按规定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规则的氛围;杜绝政府采购人将政府行为和政府权限带到交易活动中,个别采购人甚至受到利益的驱动,出现欺诈、钱权交易、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要保护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要特别赋予供应商对采购机构和采购活动投诉的权利;要加强监督和制约,在保护采购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各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自觉做好表率作用,把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得尽善尽美;
实施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例外规定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另外,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既适用于招投标法,也适用于采购法;“两法”具有双重约束作用;地域范围是确定政府采购的目标、范围、政策、方式、程序等都要统一,但有关的具体实施方法如限额标准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等由不同级次政府因地制宜地作出规定;并且地方政府在作出这些规定时,不能与<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采购范围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采购资金范围是指采购人按照<采购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其项目资金应当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范围是指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组织采购活动,只有纳入了集中采购项目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要求按照<采购法>规定执行;采购形式范围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对象范围是指采购人无论是采购货物还是工程或者服务,都要执行<采购法>规定;例外规定是指鉴于政府采购客观上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采购法>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在其他条款中作了必要的例外规定(一是军事采购,不纳入采购法规定之中;二是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政府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三是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四是我国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不适用<采购法>);对上述一例外和六范围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考虑周到,实施到位。

